[1]
顔注:“壖,余也。”宫壖地即宫墙外的空闲地。
[2]
“缦田”,颜师古注:“谓不为亩者也。”王先谦曰:“作‘为甽’是。”其实,颜注的“亩”应理解为“垄”;这样,王说与颜说实际上是一致的。
[3]
先秦时代实行畎亩制的垄作法,作垄时,也只是部分地翻土,即所谓“掩地表亩”;代田法的半面耕,应是由此发展而来的。
[4]
参阅第一编第七章第四节中“‘三才’理论与政治经济”一题。
[5]
《氾胜之书今释》第38—39页。
[6]
此句中的“壤”字,《齐民要术》各本都作“穰”。万国鼎认为古代有“凿地出土为壤”的古训,“穰”字是“壤”字的误写或坏字。其说是。只有这样校改,这段话才说得通。但“穰
”字应为“壤”的假借字。
[7]
据《氾胜之书辑释》而略有改动。
[8]
“沟状区田法”和“窝状区田法”,是采取吴树平的称呼。见《氾胜之书述略》,载《文史》第16辑。
[9]
据《氾胜之书辑释》。据万国鼎的复算,文中的载每亩区数,比计算可能达到的区数少些;可能是《氾胜之书》留有余地或其他原因。
[10]
《氾胜之书辑释》第88—89页。
[11]
关于区田法的的密植程度,学术界有不同估计。万国鼎经过计算,认为《氾胜之书》所载“区田法”的种植密度超过现代的种植密度(《氾胜之书辑释》)。吴树平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除麦以外,禾、黍、大豆、荏、胡麻等作物的区种的株行距,从今天的标准来看,都不算过密(《氾胜之书述略》,载《文史》第十六辑)。李长年比较了《氾胜之书》(区种)和《齐民要术》的播种量,认为后者有增加密度的趋势(《齐民要术研究》)。
[12]
《氾胜之书》谈到“亩百石(或斛)”的起码有四个地方:1、总括性的:“区种,天旱常溉之,一亩常收百斛”;2、窝状区田上农夫区,“秋收区别三升粟,亩收百斛”;3、“尹择”法粪种,“如此则以区种,大旱浇之,其收至亩百石以上”;4、区种麦,“区一亩得百石以上”。
[13]
《齐民要术》记载北魏刘仁之试验区种法,70方步地收粟36石,合每亩123石。
[14]
建国以后春播谷子小面积的最高产量记录是1300多斤。《氾胜之书》记载的区田法产量,超过它一倍多,是匪夷所思的。
[15]
《书钞》卷39《兴利》:“氾胜之区田云;昔汤有旱灾,伊尹作区田云云。乃负水浇稼,收至亩百石。胜之试为之,收至亩四十石。”
[16]
《氾胜之书》:“得时之和,适地之宜,田虽薄恶,收可亩十石。”
[17]
如以每窝20株,每亩3700窝算,每亩株数达7400株;而这3700窝的面积,仅占一亩总面积的15.42%。这样的种植密度是难以想象的。
[18]
学术界许多学者历来对《氾胜之书》区田数字数字的可靠性表示怀疑,只是在“大跃进”中有些学者由于受浮夸风的影响,一度对这种不切实际的产量数字表示过某种肯定。又有些学者认为“亩产百斛”的“亩”,是实际播种的“区”的面积相加而得,并不计算“旁地”;证据似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