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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4   点击数:

潭商发〔2016〕47号

各县(市)区、园区商务(招商)局、局机关各科室、支队(中心):

《湘潭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我局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商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湘潭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湘潭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成品油市场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且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警告仍未改正,再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接受检查的,或多次违反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警告后再次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能够主动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情况,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或拒不停业整顿。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经警告仍不配合执法检查,或有暴力抗法,继续在未经许可的场地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后,成品油经营企业再次出现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2次后,成品油经营企业仍然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且销售数量在1吨以内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警告后再次销售走私成品油,或累计销售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后,成品油经营企业仍销售走私成品油,或累计销售数量在10吨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后,成品油经营企业再次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2次后,成品油经营企业仍然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且销售数量在1吨以内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多次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或累计销售数量在1吨以上10吨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累计销售数量在10吨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后,成品油经营企业再次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2次以上,成品油经营企业仍继续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且违法销售额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再次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或违法销售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后,成品油经营企业仍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或违法销售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或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后,成品油经营企业再次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或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停业整顿2次后,成品油经营企业仍然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或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商务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未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备案后逾期仍不备案的。

处罚基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不具备至少2个直营店和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2个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两者俱备条件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30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无直营店,或者经营时间少于1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50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条 违法行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个人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非企业以外的单位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消、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许人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订立合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未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违法行为: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未及时通报被特许人。

处罚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或对多名(3名及3名以上)被许可人采取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典当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动产抵押业务和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或者典当行有对外投资行为的,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的。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多种违法情形或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典当行未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的:(1)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2)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两种及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优于普通当户的;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未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且低于典当行注册资格最低限额。

处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或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未补足(减少)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虚假广告宣传,或使用模糊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影像,或未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进行促销的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且有违法所得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中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或妨碍公平竞争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且有违法所得的;或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依法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但能积极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0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洗染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中安全、卫生、环保标准,或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且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可予以公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美容美发业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利用美容美发场所进行色情服务的,或从业人员未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资格证书的,或未对美容美发用品明码标价的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处罚基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向社会公告,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章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或登记信息没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或档案资料没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未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或收购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前不对出售人作出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提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法行为:不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在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不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或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不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的,或提供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①依法查封、扣押的;②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法行为:旧电器电子产品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①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ƒ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家庭服务业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或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的,或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未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向商务部《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ƒ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④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⑤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⑥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⑦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未按要求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或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与消费者订立的书面服务合同未包括以下内容的:?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ƒ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④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⑤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家庭服务机构未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或未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章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的:?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ƒ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公示或未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或未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的;或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的,或未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对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千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未要求通过银行转账而使用现金的,或未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的,或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发售的单张记名卡限额超过5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超过1千元的,或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超过前述规定的限额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发售的记名卡设有效期的,或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的,或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对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未将资金退至原卡的,或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未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的(退货金额不足1百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或办理退卡时未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的,或未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的,或未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未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将预收资金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的,或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的,或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的,或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的,或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确定一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或未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未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以及其他发卡企业未在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的,或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故意隐瞒或虚报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或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但未有效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或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造成重大损失,但能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

处罚基准:由发卡机关依法对用户的损失进行弥补。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未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或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造成用户重大损失(超过1万元的),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

处罚基准:由发卡机关依法对用户的损失进行弥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章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缓报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谎报或者漏报,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违法行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报送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违法行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上述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违法行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法行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违法行为: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涉嫌犯罪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向社会公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向社会公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向社会公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未恪守职业道德,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向社会公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除第九条外)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向社会公告。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屡次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章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处罚基准: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查处取缔。

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工作的。

处罚基准: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五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六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五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的或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五章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的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对外劳务合作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处罚依据:《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在备用金应缴存或补足之日起一个月内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第十六章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没有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的、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的、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照《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确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对象,建立健全交易的、交收、结算、仓储、信息发布、风险控制、市场管理等业务规则与各项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没有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公开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制定、修改和变更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公示,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违法行为:商品现货市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商品现货市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商品现货市场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违法行为:商品现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商品现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商品现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市场风险,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没有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采取合同约束、系统控制、强化内部管理等措施加强资金管理,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不建立完善商品信息发布制度,或没有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产地等相关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法行为:商场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商场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商场经营者发布虚假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违法行为: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市场经营者不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的,或不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有以上违法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擅自篡改、销毁相关信息和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交经营信息与资料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交经营信息与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报送有交经营信息与资料,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市场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处罚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市场经营者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章 餐饮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条 违法行为: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处罚依据:《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涉嫌犯罪的。

处罚基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