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17〕288号)的要求,现将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申请进口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六)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
(七)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总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或产品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报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6月30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2017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等。
(二)《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表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表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重要装备有技术参数要求的,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的上报与审核
(一)省直企业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省级商务部门(一式两份)和省级财政部门(一式一份)。
(二)各市(州)、县(市)商务和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2. 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和技术参数逐项判定;未列明商品编码的,按商品名称和商品功能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各市级商务部门应将企业申报数据及审核结果录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
(四)各市(州)、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进口贴息申请报告、《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表3,含电子版)报送至商务厅(加工贸易处)、财政厅(外经处),将通过本单位审核的企业上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商务厅(加工贸易处)。同时通过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上报以上电子数据。
五、其他
(一)请各市县及相关企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进口贴息工作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二)联系方式:
1、省商务厅联系人、联系电话:
先进装备类:加工贸易处 杨永红 0731-82287210
先进技术类:服务贸易处 杨淡平0731-82287200
2、省财政厅联系电话:
0731-85165183(外经处)
附表1: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附表2: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附表3:2017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附件:http://222.240.202.29/files/upload/file/20170807/20170807160237_2544.doc
附件:
1.20170807160237_2544.doc